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信用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13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越秀区**岗**街**号**房。2019年1月24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一张“阳光商旅白金”信用卡(卡号:48169900********,信用额度:人民币100000元),2013年4月6日至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用该卡在广州市等地以刷卡消费等方式共透支了本金人民币96968.34元,且该卡于2017年12月3日开始发生逾期,逾期后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收,被告人赵某某仍不及时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信用卡消费明细、催收记录等书证、物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讯问录像、催收录音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焱林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2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赵某某的家属已将上述信用卡的欠款结清,并获得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谅解。

4. 本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