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山东省单县**路**巷**号。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20年1月21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2月21日东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移送起诉,本院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4月2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30日东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在已婚情况下,于2019年9月14日通过伊对相亲交友网冒充军人身份欺骗张某某与张某某进行交往,并于2019年9月26日晚到东明县**庄园小区张某某住处,与张某某发生了性关系。2019年9月27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驾车经过德商高速菏泽新北收费站时,为逃避收费,又向收费站工作人员出示姓名为赵某乙的军官证,冒充军人身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东明县公安局所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中强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