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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镇**村**号,居住地**。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军官,通过“鹊桥”相亲手机APP与被害人张某丙认识,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期间赵某某多次以购买手机、交通费、医药费等名义,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张某丙人民币共计2.3万元左右,所骗钱款大部分用于个人开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7日,赵某某以购买手机为由骗取张某丙人民币3000元;

2、同年3月7日、15日,赵某某以受伤需要医药费为由先后骗取张某丙人民币2000元、8000元;

3、同年3月31日、4月2日、8日,赵某某以需要交通费为由先后骗取张某丙人民币1500元、2400元、1015元;

4、同年4月21日,张某丙通过微信转账给赵某某人民币5000元,用于二人在海南的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身份,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良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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