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市中区**镇**庄**号,捕前租住济南市市中区**镇**庄。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为传播法轮功,购买电脑、打印机等工具,使用存储法轮功信息资料的U盘,在位于济南市市中区**镇**庄的租住房内,伙同他人制作法轮功内容的宣传品。
2019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乘坐公共汽车,到济南市长清区**路**大学门前北侧停车场,将其制作的法轮功内容的刊物塞入多辆汽车的车门外侧把手缝隙内,共计10本。
2019年12月13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在济南市长清区**小区**南门**公司停车场,将其制作的法轮功内容的报纸塞入20辆汽车的车门外侧把手缝隙内,共计20份。
2019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某的租住房进行搜查,共查获法轮功内容的刊物120本、单页报纸46份、图片80张,其中赵某某制作刊物97本、单页报纸46份。
经鉴定,上述刊物、报纸、图片均为法轮功内容的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等笔录;鉴定意见;出警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三百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丽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硬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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