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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焉检公诉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新疆库尔勒市,居民身份号码6528281970********,回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和硕县**担任**职务户籍所在地:新疆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和硕县**小区****单元**室。2018年1016日,因涉嫌职务违法被库尔勒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焉耆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12月8日,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本院批准由焉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库尔勒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焉耆县公安局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库尔勒市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2日移送本察院审查起诉。巴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日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3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4月22日补查重报。2019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冬季的一天下午,张某某、喻某等十几人在和硕县**游戏厅的地下室以“打丁丁”的方式赌博时,被和硕县**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缴获赌资十余万元,**派出所段某将此事向赵某某汇报。后在**派出所段某告知赵某某“刘某某已经知道此事,张某某未参与赌博”。随即赵某某安排段某将扣押的部分赌资发还给张某某并将其释放。2014年中秋节下午,张某某、马某、外某、艾某、肉某等十余人在和硕县**小区*8号楼**室朱某家中以“打丁丁”的方式赌博,被和硕县**派出所再次查获。张某某的妻子杨某给马某某打电话,通过马某某让赵某某为张某某说情,赵某某以自己**的身份,安排**派出所段某将张某某带至自己宿舍内与张某某见面交谈,随后安排段某将现场扣押的十余万赌资向张某某发还并将其释放。

2、2013年6月期间,时任和硕县**职务的赵某某,在被调离和硕县**职务前,以借为名向马某索要现金人民币3万元。2018年7至8月期间,赵某某将马某叫至家中,告诉马某“若侦查机关调查此事,就说是马某帮助赵某某支付了饭馆的公务接待费用3万元”。后马某在侦查机关调查此事时,按照赵某某的安排作虚假供述。

3、2012年春节至2016年期间,时任和硕县**职务的赵某某,在明知马某某、马某、刘某某、杜某某、李某、王某、何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其辖区开设赌场的情况下,利用**的职务便利,对以上人员开设赌场的行为不予查禁,或在公安机关查禁赌场时通风报信,在公安机关查禁赌场后以罚代刑、不予立案,并多次收受马某某、刘某某等人财物如下:

1)、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马某某、马某、刘某某、杜某某共同行贿款现金人民3万元。

2)、2012年年底,被告人赵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马某某1根长约4至5厘米形似簪子的黄色金属制品,重约20克,价值人民币0.6万元;2013年9月,在办公室收受马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3)、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收受王某让曾某某转交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4)、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收受刘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

另查明,2018年8月6日晚上,赵某某召集马某、李某、何某某、刘某某见面,告知四人全国正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并交代四人如有公安机关询问开设赌场期间的情况,不要如实供述合伙开赌场的情况,谎称三人在李某的棋牌室打麻将。

4、2012年10月期间,时任**职务的赵某某,在处理和硕县打击非法采矿查获的沙铁矿石时,将负责处理的沙铁矿石交给了王某某出售。事后,在办公室收受王某某现金人民币7万元。

案发后,赵某某向巴州监察委员会退赃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视听资料;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组织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履行法定职责,帮助因赌博被抓获的张某某不被立案侦查逃避查禁,破坏正常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同黑社会犯罪作斗争的正常活动;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和硕县**的便利,对他人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持默许、纵容态度,多次通风报信,帮助他人逃避处罚,严重侵犯了国家对犯罪的查禁活动;赵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纳学宾

臧金艳

2019年5月1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博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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