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1********,汉族,初中,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镇**街**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无逮捕必要不批捕,当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在昌黎县昌黎镇星耀广场路口处,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中队长郭某某带队检查酒驾时,发现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酒后驾驶车辆,在将其带到一中队接受调查时,该拒不配合交警工作,对交警进行辱骂、推搡、殴打,造成一中队中队长郭某某等人受伤,经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107.2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受伤民警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有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等书证;有证人郭某某、丁某某等人证言;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有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有视听资料及说明;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案发后赔偿了受伤民警并取得了民警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宇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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