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9月18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踏板摩托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道**小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同日在伊川县**医院抽取血液5毫升。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悔过书等;2.血液提取笔录;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查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春晓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取保于伊川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2册37页,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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