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伊川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91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911日经本院决定,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9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9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918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9713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踏板摩托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道**小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同日在伊川县**医院抽取血液5毫升。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悔过书等;2.血液提取笔录;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查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春晓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取保于伊川县******组。

2.案卷材料237页,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