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1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23时50分,赵某某酒后驾驶陕A****4号小轿车沿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桃园人行天桥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50.6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查获记录及照片;3、血醇检验报告书;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大明

2020年3月30日 

附:

1、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2******;

2、案卷材料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