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湖检刑诉〔2021〕9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西安市****公司员工,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号*单元*层东户。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5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本市莲湖区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大医院时,撞上中央隔离护栏,致护栏、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赵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赵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61.1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裴喆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6531****;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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