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81********,汉族,小学毕业,群众,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高新**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21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豫C*****的黑色帝豪轿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秦岭路口时被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3)书证:查扣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袁沂
2019年11月13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 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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