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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赵**,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561101****,汉族,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广胜寺山焦*****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5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赵**醉酒后驾晋L81Y**号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广胜寺水泥厂小区口右转弯时与由西往东曹**骑行的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山西省临汾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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