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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刑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村,现住山西省盂县****村。2015年1月16日因吸毒被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黑色本田牌小型汽车从盂县秀水镇红崖头到金龙大街北关1号楼途中,在金龙大街龙泉苑路段被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晋方正司鉴【2020】鉴字第2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27.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军

检察官助理:胡晓庆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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