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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家属院**号楼3单元301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文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Q *****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陵县城迎宾路与泉山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19日,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第一次鉴定,赵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28.6mg/100ml,赵某某对该鉴定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4月7日,经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第二次鉴定,赵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49mg/100ml。赵某某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向侠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家属院**号楼3单元301室,手机号码151********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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