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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4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7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2014年6月18日因犯组织卖淫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23日。2020年7月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1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早上7时11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6**号小汽车行驶至我市**镇**路段,因操作不当碰撞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湘GU**号小汽车,后再次碰撞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此的粤EW**号小汽车而肇事,事故造成三车损坏的后果。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19.1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分别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00元,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800元,并取得二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 莹

检察官助理:黄伟鹏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34989****)。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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