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轻便两轮摩托车沿乌兰浩特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与**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测,被查获时,被告人赵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赵某某采血照片、驾驶人详细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结果;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赵某某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乌公(司)鉴(法)(交)字[2019]217号酒精检测报告;5.勘验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6. 视听资料:查获视频、采血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光华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4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