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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2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与朋友在玉龙县黄山镇西边山上半山腰的一个观景台上喝酒,后被告人赵某某独自驾驶其车牌为吉DR****号小型轿车返回其租住的玉龙县****小区内,15时30分许,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小区内路边停放的云P81***号小型轿车、云PY5***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玉龙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于2020年02月02日17时06分在事故现场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4mg/100 ml,后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赵某某带至丽江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某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60.55mg/100ml血。2020年02月12日,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认定赵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0接警记录单、受立案文书、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及情况说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文书及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证明、谅解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为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特强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镇**村**组,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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