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2119**********,满族,初中毕业,住南召县**乡**村**组**号,任***村村主任,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20时07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R*****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召县X024杨南线33公里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元桂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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