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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68********,汉族,高中毕业,自由职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街**号。2016年10月23日因酒驾被方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1时24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豫R6****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阳市卧龙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南阳师范学院东区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南阳市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醇含量为125.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系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结合本案情况,建议对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子展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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