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三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乡**村**庄**号,住址同上。2020年9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9月29日被卧龙区人民法院决定予以逮捕,因再次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7****的小型轿车沿南阳市卧龙区靳岗街自南向北行驶至南阳市十五中北30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赵某某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民警依法带至南阳天伦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15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一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准
检察官助理:白天勇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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