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8********,汉族,大学文化,学生,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镇**社区**路**号,在厦门市暂住**社区**组团中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集美区石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财经学院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邱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赵某某、邱某某受伤的损坏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因伤被送医救治。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7月15日,经公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赵某某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  圆

 检  察  员:严洪华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4.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