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35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社居委**号,现住安徽合肥滨湖**小区**栋**室。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2时45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皖AZ****小型轿车在合肥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被查获。2019年11月6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时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玉屏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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