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镇,现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GL****白色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洮南市**乡**村乡道上被永茂派出所民警抓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赵某某血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禹某某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1年1月5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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