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19〕4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市**区骆岗机场附近**村,户籍地安徽省**县**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盗窃,于2018年3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予以行政拘留六日;因盗窃,于2018年4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予以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5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燃油助力车相继在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与天通路交口附近、长江西路与玉兰大道交口东南侧地铁口、四季花海长江西路地铁口附近等地点使用钳子等工具盗窃电动车电池。其中,被告人赵某某来到高新区长江西路与天通路交口附近,窃走被害人张**停放的电瓶车上的超威牌48V20A电池1组4块。被告人赵某某来到长江西路与玉兰大道交口东南侧地铁口,窃走被害人徐**停放的电瓶车上的天能牌48V20A电池1组4块和被害人张**停放的电瓶车上的天能牌72V20AH电池1组6块。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四季花海长江西路地铁口附近,窃走被害人盛**放的电瓶车上的天能牌60V20AH电池1组5块。
2019年5月16日晨,公安民警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繁华大道交口附近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归案。
经价格认证,被盗的超威牌48V20AH电动车用蓄电池1组4块、天能牌48V20AH电动车用蓄电池1组4块、天能牌60V20AH电动车用蓄电池1组5块、天能牌72V20AH电动车用蓄电池1组6块共计价值人民币236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超威牌48V20AH电动车用蓄电池1组4块、天能牌48V20AH电动车用蓄电池1组4块、天能牌60V20AH电动车用蓄电池1组5块、天能牌72V20AH电动车用蓄电池1组6块追回扣押并返还相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张**、徐**、张**、盛**等人的陈述;4. 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远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在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