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4日20时05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年检,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未悬挂车牌),由繁昌县繁瑞星城小区行驶至繁昌县安定东路荣盛大酒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6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被现场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查询、酒精口测便条等;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驾驶、明知是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驾驶未悬挂车牌机动车,均可酌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海烨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于上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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