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巷**号楼**单元**号,现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罚款17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6时24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别克牌小型轿车,沿中荣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山路与中荣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赵某某无法完成呼气式酒精检测。2019年10月21日,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对赵某某血样乙醇进行鉴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蚌埠市第一看守所羁押证明、入所健康体检表、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赵某某驾驶证信息、小型汽车皖******车辆信息、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照片等、赵某某出院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宁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壹册,证据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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