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阜阳市颍州区人,住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持有A2型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3月6日中午,其在郑某某家中吃午饭时饮用了白酒。饭后赵某某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阜南县**路与**路交叉口南20米处时,与巩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254.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巩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忠海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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