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东省鱼台县**院合同制职工,现住山东省鱼台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零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成武县新北环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处,与自南向北行驶的许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成武县交警大队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二朝
检察官助理李艳芳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鱼台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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