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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山东省沂水县人,住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2时10分,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鲁******牌照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沿临西九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岗店子村路段时,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将赵某某带离后对其抽取静脉血并送检,经检测赵某某送检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38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车媛媛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30650****)。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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