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1〕7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7********,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镇**花园**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菏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曹县**镇**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吴某某驾驶的鲁*******号拖拉机发生碰撞,后又与陈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告人赵某某及吴某某、鲁******号小型轿车乘员范某某、赵某甲受伤,三车损坏。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经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范某某、赵某甲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山东德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生

检察官助理马文娟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