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3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77********,汉族,中专文化,曹县**木业有限公司仓库主管,住山东省曹县**街道**街**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20时35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菏泽市**镇**村**路晁八寨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8mg/100ml。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所作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易平
代理检察员许 瑾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曹县**街道**街**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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