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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7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五羊牌”三轮摩托车,沿蒙阴县新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望江南饭店路段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与顺行的公某某驾驶的鲁******号“北京牌”小型面包车相碰撞,致两车受损。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4mg/lOOm1,系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被害人公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506590****)。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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