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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邹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在邹平市某车站附近的一家饭店与朋友吃饭喝酒,其间,赵某某饮用了两杯白酒。当日15时30分左右,赵某某驾驶“绿叶”牌电动二轮车沿车站北侧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车站路段时,因未按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与李某某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小鸟”牌电动二轮车发生接触碰撞,致车辆损坏,李某某受伤。经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绿叶”牌、“小鸟”牌电动二轮车均为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后被出警人员带至邹平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19年11月22日,经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赵某某到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换领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邹平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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