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乡县**楼村**街**巷**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2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5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时,与行人李某乙、张某某相撞,致被害人李某乙、张某某受伤,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受伤,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颖申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金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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