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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527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高唐县**镇,高唐县**管理局公益性岗位职工,住高唐县**小区**楼**楼**楼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滨湖路大田小区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处,刮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鲁******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赵某某驾车逃逸。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8.2mg/100ml。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经电话传唤至高唐县**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红

检察官助理:韩雪晴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高唐县**小区**楼**楼**楼东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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