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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镇**村**号,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5日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晋城市城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3.7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凤

检察官助理:王娇娇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635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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