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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222197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乌苏市**,现住址:乌苏市**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2019年10月16日23时许,醉酒后驾驶新G8****号“丰田兰德酷路泽普兰多JTE”牌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乌苏市**路**路路口段向南右转弯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新GW****“翼搏”牌小型轿车碰撞肇事,致使两车受损。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科正所【2019】血鉴第186号鉴定意见: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75mg/100ml。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涛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乌苏市**乡**村**号,联系方式:1599949****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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