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乡**村附**村**号,住新疆玛纳斯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3月30日因利用麻将进行赌博,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处罚款200元。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朋友何某某等四人在玛纳斯县安居小区门口北侧的***餐馆吃饭饮酒,期间赵某某饮用了二三百克牛栏山牌白酒。次日10时许,赵某某到玛纳斯县光明路施工地点驾驶新B***号重型自卸货车前往玛纳斯县塔西河乡胡家沟拉砂石料。途经S115线、X160线,到达地点装好砂石料后驾车原路返回,行驶至X160线心连心化肥厂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
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何某某、何某、张某、黄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号);物证新B***号重型自卸货车;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出警经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小平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84页,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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