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1时35分,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豫NV9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湖中路广场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赵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晓娜
夏 明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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