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N****蓝色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民权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尹路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自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8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报告;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王国红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26页,光盘2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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