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59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辽A****5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到强工二街十马路北200米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乙醇含量94.7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行驶证证复印件及驾驶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检测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赵某某被查获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5.其他证明材料:现场呼气及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晓丽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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