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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0********,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室,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朋友李某某、石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北二西路附近聚餐饮酒后,驾驶吉C****9号小型轿车乘载二人回家,途径重工南街南七西路、于洪新城恒大绿洲小区等地。次日1时许,当车辆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新路松花湖北街西约30米处时,与宋某某停在该处的辽D****0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在送检的赵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63.6mg/100ml。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被交警从肇事现场带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及车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血液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金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承贤

检察官助理:吕虹

(院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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