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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赵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1306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七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保定学院门口处,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民警查获。其拒不配合酒精呼气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5.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金

检察官助理:苏欢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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