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铝业有限公司工人,政治面貌:群众,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冀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与**南路时,看见路口有交警在执行公务,为逃避检查,将车拐至一小路下车逃跑,被紧随其至的民警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2020年5月13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驾驶人网上查询结果、机动车网上查询结果、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
被告人赵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二0二0年九月二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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