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5〕154号
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夏邑县**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3日投案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7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乡**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时,因操作不当摔倒在道路上,造成赵某某受伤,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6.1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14年9月27日20时49分王某某电话报警称:在夏邑县**乡**村东一辆二轮摩托车涉嫌酒后驾驶自己摔倒了。
2、赵某某户籍证明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明赵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成年人,无驾驶证。
3、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被鉴定人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6.1mg/100l。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5、证人王某某证言:2014年9月27日下午,我驾驶NH****轿车去**乡接人。20时许,我驾驶轿车拉着王某甲及其妻子、小孩回县城,我沿**至**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大约20时40分左右,我行驶至**东时,我看见有一辆二轮摩托车倒在地上,因为道路太窄,我过不去就停下了,当时还有几个人在摩托车跟前,其中有一个人给我说让我帮忙拨打120急救电话,我就帮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等我打过电话后,我看绕不过去了,我就准备倒车从其他地方绕过去,这时有一个人拦住我的车说我撞住人了,不让我走,还骂我们,我看他们喝酒了,然后就报警了。
6、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4年9月27日下午我去**乡**村我岳父家给别人调解事,到晚上在**村南边十字路口西南角***吃的饭,吃饭中间喝的酒,吃过饭后我就驾驶我的二轮摩托车回家,大约20时40分左右,我行驶至**街上,看见从对面过来一辆轿车,车灯很亮,照的我看不见前边路况了,我就变换灯光,对方始终没有变换灯光,我就慌忙刹车,一刹车我就摔倒了,等我清醒了就在医院了,2014年9月29日下午我回家治疗的。
经审查认定本案事实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赵某某在拘役4至6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光辉
闫向楠
2015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