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村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豫C*****号牌小型汽车在道路上行驶至洛阳市伊滨区**路**大道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司法鉴定意见书;3.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抽血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查获现场照片等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俏俏
检察员:陈西远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一式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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