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农,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住滑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朋友在滑县卫河路**饭店吃饭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自北向南行驶至滑县西环路小铺乡三村路段时,与付某某驾驶的无牌四轮拖拉机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处警时发现赵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抽血送检。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赵某某的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6mg/100ml。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付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照片、二轮摩托车照片;2.被告人赵某某人口信息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证人付某某、朱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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