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90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村**岗**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3时0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苏L*****的起亚福瑞迪的轿车行驶至泌阳县文化路与团结路交叉口附近的尖峰眼科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0.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迅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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