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宜阳县**乡**村,住洛阳市瀍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C*****白色奥迪Q3轿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周山北路口,与一骑共享单车女子相撞,造成该女子受伤的事故,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4mg/100ml。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与事故对方达成协议,赔偿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任某某陈述;
(3)证人朱某某、张某某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
(6)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留全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