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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7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住滨州市滨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路**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等书证;2、视听资料;3、检验报告;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燕平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住滨州市滨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95439****;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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