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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一零八号2号楼**单元**层。2016年10月31日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日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陕A7U2**黑色奥迪牌小型汽车,行驶到古徵街九路南万丽酒店路口时,被公安交警依法拦截检查。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案发时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4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云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 案卷2册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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